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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346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林純如邱蓮華林于人

上訴人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邱文亮
訴訟代理人
蔡茂松律師
被上訴人
光智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正
訴訟代理人
林美倫律師

陳勵新律師

安玉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內政部警察署航空警察局」之記載,應更正為「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林于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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