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431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金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淳名
- 訴訟代理人
- 陳祐良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倩夷律師
- 複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上訴人
- 胡之玉
- 上訴人
- 胡之潔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金志雄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上訴人
- 胡之清
- 訴訟代理人
- 林庭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傳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維中律師
- 被上訴人
-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昭銑
- 訴訟代理人
- 賴盛星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淑琴律師
- 被上訴人
- 亞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詩雋
- 被上訴人
- 鄭詩慧
上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吳兆原律師
康賢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6月18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