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451號
- 上 訴 人
- 向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月媚
- 訴訟代理人
- 焦培峻
- 常照倫律師
- 上 一 人
- 複 代理 人
- 楊孝文律師
- 被 上訴 人
- 陸軍專科學校
- 法定代理人
- 盧士承
- 訴訟代理人
- 徐克銘律師
- 複 代理 人
- 廖健君律師
- 雷兆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承攬契約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7月1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重上字第451號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承攬契約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7月1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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