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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451號

解除承攬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賴劍毅賴秀蘭洪純莉

上 訴 人
向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月媚
訴訟代理人
焦培峻
常照倫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楊孝文律師
被 上訴 人
陸軍專科學校
法定代理人
盧士承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複 代理 人
廖健君律師
雷兆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承攬契約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7月1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何旻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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