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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451號

解除承攬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賴秀蘭陳君鳳洪純莉

上 訴 人
向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月媚
訴訟代理人
焦培峻
常照倫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楊孝文律師
被 上訴 人
陸軍專科學校
法定代理人
盧士承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複 代理 人
廖健君律師
雷兆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承攬契約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2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何旻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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