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567號
- 上訴人
- 黃茂廷
- 訴訟代理人
- 呂理銘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楷中律師
- 被上訴人
- 頂丰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灝
- 訴訟代理人
- 李承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所為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4頁第15至16行關於「且系爭道路用地早於100年9月13日、14日已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而履約完畢」之記載,應更正為「且系爭道路用地早於110年9月13日、14日已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而履約完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