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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567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林純如林于人江春瑩

上訴人
黃茂廷
訴訟代理人
呂理銘律師
複代理人
王楷中律師
被上訴人
頂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灝
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所為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4頁第15至16行關於「且系爭道路用地早於100年9月13日、14日已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而履約完畢」之記載,應更正為「且系爭道路用地早於110年9月13日、14日已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而履約完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林于人

              法 官 江春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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