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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581號

返還投資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翁昭蓉宋家瑋廖珮伶

上訴人
賽米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耀誠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喬茹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淳方律師
被上訴人
方俊傑
被上訴人
鍾孟峰
被上訴人
吳威辰
被上訴人
莊孟儒
被上訴人
萬物達國際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胡耘澤
被上訴人
菁宏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宏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群志律師

吳家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業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辯論終結,茲因被上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起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宋家瑋

法 官 廖珮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秋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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