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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751號

確認股東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胡宏文盧軍傑朱美璘

上訴人
李清華
訴訟代理人
吳東瀛
訴訟代理人
張少騰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雅淇律師
被上訴人
理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啓豐
訴訟代理人
孫銘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權存在等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1月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6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盧軍傑

法 官 朱美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郁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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