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上字第8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黃明發、張文毓、胡芷瑜
- 法定代理人陳致全、林盈岳
- 上訴人陳賢容
- 被上訴人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公司法人、陳妍婷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852號 上 訴 人 陳賢容 被 上訴 人 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致全 被 上訴 人 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盈岳 被 上訴 人 陳妍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劉素吟律師 林律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盈岳為被上訴人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本件被上訴人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14年9月12日變更為林盈岳,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可稽,林盈岳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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