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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上字第18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邱育佩許炎灶郭俊德

上訴人
陳偉康
訴訟代理人
李柏毅律師
訴訟代理人
羅云瑄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莊景智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吳品蓁律師
被上訴人
耀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文欽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黃斐旻律師

沈曉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林虹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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