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103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鳴州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世忠
- 訴訟代理人
- 楊仲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湯其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訴訟代理人
- 附帶上訴人 利加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士賢
- 訴訟代理人
- 王琛博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煜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