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15 日
- 法官林政佑、黃珮禎、葉珊谷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103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鳴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世忠 訴訟代理人 楊仲強律師 湯其瑋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利加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士賢 訴訟代理人 王琛博律師 複 代理 人 吳煜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黃珮禎 法 官 葉珊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江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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