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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103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林政佑黃珮禎葉珊谷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鳴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世忠
訴訟代理人
楊仲強律師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訴訟代理人
附帶上訴人 利加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士賢
訴訟代理人
王琛博律師
複代理人
吳煜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黃珮禎

法 官 葉珊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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