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1037號
- 上訴人
- 陳映豆
- 訴訟代理人
- 潘麗茹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智靖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惠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莊立群律師
- 上訴人
- 陳威豪(原名陳宥亦)
- 送達代收人
- 黃琦詠
- 訴訟代理人
- 陳家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9月2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上字第1037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9月2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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