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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1037號

返還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紀文惠楊珮瑛王育珍

上訴人
陳映豆
訴訟代理人
潘麗茹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智靖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惠子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莊立群律師
上訴人
陳威豪(原名陳宥亦)
送達代收人
黃琦詠
訴訟代理人
陳家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9月2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楊珮瑛

法 官 王育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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