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字第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1 日
- 當事人台灣卡特爾石油有限公司、郭熙、廖耀焜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183號 上 訴 人 台灣卡特爾石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熙 被 上訴 人 廖耀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本院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字第18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 定繳納裁判費。第三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 、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經第二審法院定期命補正, 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66條之1第4項復有明定。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亦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補正律師或具律師 資格之關係人委任狀,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8月30日送達。惟上訴人未遵期補正,有卷附送達證書、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可稽(見本院卷第213、217至219頁),其上訴 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羅立德 法 官 湯千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奕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