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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2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劉又菁吳素勤林伊倫

上訴人
游清源即鉅豐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林詠御律師
被上訴人
宜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姿妙
訴訟代理人
方彥仁

林忠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吳素勤

法 官 林伊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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