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04 日
- 法官劉又菁、吳素勤、林伊倫
- 法定代理人林姿妙
- 上訴人游清源即鉅豐工程行
- 被上訴人宜蘭縣政府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28號 上 訴 人 游清源即鉅豐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林詠御律師 被上訴人 宜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姿妙 訴訟代理人 方彥仁 林忠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上午10時在本院 第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吳素勤 法 官 林伊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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