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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33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賴劍毅洪純莉陳君鳳

上訴人
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黃雅惠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昕陽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安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吳俊緯律師
參加人
依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俊坤
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律師
被上訴人
華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珮維
訴訟代理人
施凱文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複代理人
廖至中律師

吳承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12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傳喚證人陳俊傑、施凱文到庭,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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