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字第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
    魏麗娟張婷妮林哲賢
  • 法定代理人
    陳欣儀

  • 被上訴人
    北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353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北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欣儀 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律師 複 代理人 葉展辰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昕曜媄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沛嫺 訴訟代理人 林芸亘律師 林鼎鈞律師 上 1 人 複 代理人 謝昀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原判決關於駁回北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後開第二項之訴,及該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駁回北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後開第二項之訴,及該假執行之聲請,暨原判決第三項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第五項關於「第一審訴訟費用,由昕曜媄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七十九,餘由北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北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部分,由昕曜媄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十分之三,餘由北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關於昕曜媄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部分,由昕曜媄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負擔」,應更正為「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上開第一項廢棄部分,由昕曜媄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七十九,餘由北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北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部分,由昕曜媄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十分之三,餘由北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關於昕曜媄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部分,由昕曜媄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張婷妮 法 官  林哲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盈真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字第3…」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