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427號
- 上訴人
- 鴻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宗霖
- 訴訟代理人
- 詹豐吉律師
- 複代理人
- 鐘煒翔律師
- 被上訴人
- 茂榮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瀧藏
- 訴訟代理人
- 沈明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事實及理由欄所載「就A、C建物部分」,應更正為「就A、B建物部分」。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