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字第4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官林政佑、黃珮禎、張嘉芬
- 法定代理人吳宗霖、陳瀧藏
- 上訴人鴻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茂榮大廈管理委員會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427號 上 訴 人 鴻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霖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複 代理 人 鐘煒翔律師 被 上訴 人 茂榮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瀧藏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事實及理由欄所載「就A、C建物部分」,應更正為「就A、B建物部分」。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黃珮禎 法 官 張嘉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江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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