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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427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林政佑黃珮禎張嘉芬

上訴人
鴻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霖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複代理人
鐘煒翔律師
被上訴人
茂榮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瀧藏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事實及理由欄所載「就A、C建物部分」,應更正為「就A、B建物部分」。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黃珮禎

               法 官 張嘉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江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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