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官陳心婷、楊雅清、郭俊德
- 法定代理人林依靜、吳旻潔
- 上訴人豐勝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誠品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50號 上 訴 人 豐勝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依靜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鄭淑玲 胡峰賓律師 被 上訴 人 誠品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吳旻潔 訴 訟代理 人 楊傳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9月18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江珮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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