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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52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陳心婷楊雅清陳容蓉

上訴人
林建忠即山益機械廠
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健右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黃郁茹律師
被上訴人
林佩思
被上訴人
陳燕勤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重鋼律師

林詠嵐律師

魏士軒律師

謝和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陳容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江珮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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