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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字第5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官
    陳心婷楊雅清陳容蓉

  • 上訴人
    林建忠即山益機械廠
  • 被上訴人
    林佩思陳燕勤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529號 上 訴 人 林建忠即山益機械廠 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律師 劉健右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黃郁茹律師 被 上訴 人 林佩思 陳燕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重鋼律師 林詠嵐律師 魏士軒律師 謝和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5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江珮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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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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