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529號
- 上訴人
- 林建忠即山益機械廠
- 訴訟代理人
- 洪堯欽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健右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黃郁茹律師
- 被上訴人
- 林佩思
- 被上訴人
- 陳燕勤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重鋼律師
林詠嵐律師
魏士軒律師
謝和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上字第529號
林詠嵐律師
魏士軒律師
謝和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四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