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字第5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官陳心婷、楊雅清、陳容蓉
- 上訴人林建忠即山益機械廠
- 被上訴人林佩思、陳燕勤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529號 上 訴 人 林建忠即山益機械廠 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律師 劉健右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黃郁茹律師 被 上訴 人 林佩思 陳燕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重鋼律師 林詠嵐律師 魏士軒律師 謝和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5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江珮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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