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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615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林純如邱蓮華林于人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台灣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台光
訴訟代理人
蘇維國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宗翰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訴訟代理人
附帶上訴人 耘成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榮
訴訟代理人
劉宇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21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林于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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