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字第7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1 日
- 法官邱琦、張文毓、邱靜琪
- 當事人璟鋒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潘雅玲、戴健男、李榮華、李庚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770號 上 訴 人 璟鋒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潘雅玲 上 訴 人 戴健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慶瑞律師 被 上訴人 李榮華 李庚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牙立慧 上列當事人間賠償損害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邱靜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張淨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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