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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991號

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周祖民馬傲霜何若薇

上訴人
彭綏櫻
訴訟代理人
陳由銓律師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葉家欐
被上訴人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永
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25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16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何若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淑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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