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0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7 日
- 法官劉又菁、徐淑芬、吳素勤
- 當事人林鵬飛、即、許能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1054號 上 訴 人即 附帶被上訴人 林鵬飛 訴 訟代理 人 江曉俊律師 施傅堯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附 帶上訴 人 許能恩 張雅筑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張育銜律師 複 代理 人 廖婉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12年度訴字第1123號) ,提起上訴,被上訴人為附帶上訴,本院於114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伍萬元,及被上訴人許能恩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十九日起、被上訴人張雅筑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上訴人其餘上訴駁回。 四、被上訴人附帶上訴駁回。 五、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連帶負擔三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下稱上訴人)於原審主張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許能恩、張雅筑(下各稱其名,合稱被上訴人)約自民國111年12月起至112年3月間共同不法侵害其 配偶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嗣於本院另主張被上訴人為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不法侵害其配偶權之行為,係補充事實上之陳述,非為訴之追加,先予敘明。二、上訴人主張:伊與張雅筑於109年12月12日結婚,於112年5 月22日離婚(下稱前婚),嗣於同年8月21日再婚(下稱後 婚),許能恩明知張雅筑為有配偶之人,卻於前、後婚期間,與張雅筑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共同為如附表一侵權行為事實欄所示之行為,不法侵害伊之配偶權,致伊精神痛苦,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等情,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80萬元及自追加被告暨更正訴之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 三、被上訴人則以:伊等為台灣大塚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塚製藥公司)之同事,聚餐或以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聊天對話,係同事間之正常社交行為,伊等以LINE「閒談說笑」之內容,並非實際發生,亦未曾同至汽車旅館過夜或休息,許能恩未曾陪同張雅筑產檢或至張雅筑住處過夜,並無侵害上訴人之配偶權。縱有侵害,因上訴人與張雅筑離婚後再婚,所受精神痛苦亦屬輕微,上訴人請求之精神慰撫金過高等語,資為抗辯。 四、原審為上訴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即判命被上訴人連帶給付上訴人20萬元本息,並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另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被上訴人為附帶上訴。上訴人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㈡項之訴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 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60萬元,及許能恩自113年1月19日起、張雅筑自同年月24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被上訴人附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命被上訴人連帶給付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上訴人答辯聲明:附帶上訴駁回。 五、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上訴人與張雅筑於109年12月12日結婚,於112年5月22日離婚 ,同年8月21日再結婚,後婚關係存續中。 ㈡被上訴人為大塚製藥公司之同事。 ㈢上訴人於原審及本院提出之證據形式均為真正。 六、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3 項所明定。而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 ㈡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有附表一所示(下各以編號稱之)侵害其配偶權之行為等情,為被上訴人所否認。經查: ⒈編號1、4、5合意性交或口交部分: 上訴人以被上訴人先後於112年1月18日、同年月21日、同年月22日、同年月27日、同年3月10日所為如附表二對話 內容欄所示之對話,主張被上訴人合意性交或口交,並提出LINE文字檔譯文(下稱LINE對話)為據(見原審卷第83至109頁、本院卷第95頁)。查被上訴人前開對話內容, 不避諱談論性愛內容、感受及暗指男性性器官之大小,雖難認係同事間「聊談說笑」之正常交往,惟單憑該等文字對話,尚難遽以推認被上訴人間確實有性交及口交之行為。 ⒉編號2、8至汽車旅館過夜、休息部分: ⑴被上訴人於112年1月22日之LINE對話,許能恩雖提及「○ ○那次」、「○○排隊」等語(見原審卷第202頁)。然其 所稱之「○○」是否係指○○汽車旅館(下稱○○旅館),並 非無疑,故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111年12月1日同至○○ 旅館過夜,尚無可採。 ⑵被上訴人於112年3月10日之LINE對話,內容略為:(上午9時40分)張雅筑:「你請幾點」;許能恩:「還沒 請,想說11時…說我要下班」;張雅筑:我請好了。(上午11時9分)張雅筑:你出去了歐?;許能恩:打雜 ;張雅筑:不是11.要走;(上午11時17分)許能恩: 「我要出去了」、(11時22分)許能恩:我要吃披披薩等語,有對話譯文足參(見原審卷第206頁),依上開 對話可知,被上訴人相約於當日上午11時請假外出。又被上訴人於同日下午5時54分後恢復LINE對話,略為: 許能恩:「愛消失了」;張雅筑:「三小,今天都在一起」等語(見原審卷第當天206、207頁),堪認被上訴人請假外出後至恢復LINE對話前係「在一起」。又上訴人係跟踪張雅筑後,拍攝到許能恩父親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汽車(下稱系爭汽車)進入○○汽車旅館(下稱○ ○旅館),於同日下午4時47分開出,同日下午5時13分拍攝到一身形略胖戴口罩之女子下車,有照片足參(見原審卷第67、68頁),被上訴人對於系爭汽車當日進出○○旅館之事實並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91頁),佐以被 上訴人當日上午之LINE對話於11時22分結束,於同日下午5時54分恢復,及被上訴人於同年5月21日之LINE對話,許能恩稱「反正我們也沒辦法再去摩鐵了」等語(見原審卷第100頁),堪認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112年3 月10日至○○旅館休息4小時為真。被上訴人抗辯系爭汽 車非許能恩駕駛,下車之人非張雅筑云云,為無可採。⒊編號3許能恩陪同張雅筑產檢部分: 上訴人主張許能恩於111年1月22日陪同張雅筑至宏其婦產科產檢等情,雖提出宏其醫療社團法人宏其婦幼醫院(下稱宏其醫院)之藥袋、被上訴人112年1月22日之LINE對話為據(見原審卷第22、202頁),惟前開證據僅能證明張 雅筑於該日至宏其醫院就診,且許能恩亦知情,尚難認係許能恩陪同張雅筑產檢。 ⒋編號6、7、9、10被上訴人單獨約會用餐部分: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112年2月16日、同年3月14日、同 年月15日、同年月19日約會用餐等情,僅提出被上訴人於112年3月14日下午4時57分之用餐照片(見原審卷第49頁 ),可認被上訴人確於112年3月14日單獨用餐,其餘所稱之約會用餐部分,上訴人並未舉證以實其說,要無可採。⒌編號11許能恩自113年8月起至114年3月至張雅筑住處過夜部分: 查張雅筑之母即證人何麗華於本院證稱:張雅筑於112年8月生小孩,伊幫張雅筑坐月子,小孩目前1歲半。許能恩 是張雅筑的同事,張雅筑生小孩後,被上訴人就沒來了,許能恩下班就會來,伊在家的時候,許能恩都有來,許能恩都是在房間跟小孩玩,最晚8點回去,不會過夜,回去 的時候會跟伊打招呼等語(見本院卷第263至269頁)。佐以許能恩所駕機車及系爭汽車停放於張雅筑社區附近及地下室之時間約在下午5時30分至8時10分等情,有上訴人提出之照片可憑(見本院卷第96至121頁),堪認許能恩自 張雅筑生產後至114年3月間確常於下班後至張雅筑住處與之相會,然並未過夜。故上訴人主張該期間被上訴人類似同居云云,洵無可取。 ⒍綜上,被上訴人長期有不正常之互動往來,單獨約會用餐、同至汽車旅館休息,張雅筑生產後,許能恩常至張雅筑住處與之相會及不避諱討論男女間性關係等情,已逾越結交普通朋友之社交分際,及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足以破壞上訴人與張雅筑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且情節重大,該等行為自足使上訴人受有精神上之痛苦。故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共同不侵害其配偶權,依前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即屬有據。 ㈢按以人格法益遭遇侵害,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而請求慰撫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須斟酌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爰審酌上訴人大學畢業,月收入約4萬5,000元,被上訴人月薪均約3萬餘元等情, 業據兩造陳明在卷(見本院卷297、323頁),及兩造之身分、社會地位及侵害配偶權之期間等情,認上訴人請求非財產之損害賠償以25萬元為適當。 七、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25萬元,及自民事追加被告暨更正訴之聲明狀繕本送達(許能恩113 年1月18日,張雅筑同年月23日,見原審卷第169頁書狀簽收及第179頁送達證書)翌日即許能恩自113年1月19日起、張 雅筑自同年月24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不應准許。從而,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判命被上訴人連帶給付上訴人20萬元本息,並為假執行之宣告,於法並無不合,附帶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附帶上訴。另其餘應准許5萬元(即 應准許25萬元扣除已判准20萬元)本息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於法不合,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廢棄,並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又本判決命給付部分,其 訴訟標的價額未逾150萬元,不得上訴第三審,故無宣告假 執行之必要,原判決駁回此部分假執行聲請,理由雖有不同,結論並無二致,仍予維持。至上開不應准許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於法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該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此部分之上訴。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附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2項、第79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徐淑芬 法 官 吳素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林敬傑 附表一: 編號 時間 (年/月/日) 侵權行為事實 1 不詳 多次合意性交。 2 111/12/1 相約至○○汽車旅館(桃園市○○區○○路2段152號)過夜。 3 112/1/2 許能恩陪同張雅筑至宏其婦產科產檢。 4 112/1/29 於不詳時間地點進行口交。 5 112/1/27 在大塚製藥公司內合意性交。 6 112/2/16 與同事聚餐後,單獨約會。 7 112/3/19 下班後前往內壢家樂福約會、用餐。 8 112/3/10 許能恩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載張雅筑至○○汽車旅館休息4小時。 9 112/3/14 被上訴人下班後前往內壢家樂福約會、用餐。 10 112/3/15 被上訴人於下班後單獨前往永芯茶檔茶餐廳約會、用餐。 11 113/8至114/3 許能恩開車或騎乘機車至張雅筑住處過夜。 附表二: 編號 時間 (年/月/日) 對話內容 證據 1 112/1/18 雅筑EMILY:「上次你爸爸問你那她圖什麼」 雅筑EMILY:「你要回答」 雅筑EMILY:「圖你的精」 能恩:「圖的很厲害喔」 能恩:「圖了17次」 能恩:「一滴精十滴血」 能恩:「都噴射給您」 雅筑EMILY:「(害羞)」 能恩:「舒舒服服」 原審卷第201頁 2 112/1/21 能恩:「每週一砲要中斷了」 雅筑EMILY:「你要當爸爸的乖寶寶」 能恩:「可憐」 能恩:「沒砲打ㄌ」 能恩:「我本來想說」 能恩:「一路打到預產期」 雅筑EMILY:「哈哈哈哈哈」 雅筑EMILY:「好好笑」 能恩:「會太過分嗎」 能恩:「我看你應該跟我想的一樣」 雅筑EMILY:「小能恩陪小寶寶長大這樣」 能恩:「對阿」 能恩:「從小認識」 雅筑EMILY:「P咧」 能恩:「哈哈」 能恩:「你沒想過嗎」 雅筑EMILY:「真的沒有」 雅筑EMILY:「其實每次做」 雅筑EMILY:「我都很擔心感染」 雅筑EMILY:「前面也沒帶」 雅筑EMILY:「有時候還設在裡面」 能恩:「對阿」 能恩:「你怎麼沒講」 能恩:「你會擔心」 能恩:「我看你一樣配合」 能恩:「一樣騷」 雅筑EMILY:「我就抵擋不了誘惑」 能恩:「好想多吃你幾次」 本院卷第95頁 3 112/1/27 雅筑EMILY:「能恩」 雅筑EMILY:「你好大」 雅筑EMILY:「太久沒做感覺脹更大」 能恩:「是嗎」 雅筑EMILY:「恩恩」 能恩:「什麼時候發現」 雅筑EMILY:「前天」 能恩:「你怎麼可以比較大的」 雅筑EMILY:「塞滿嘴巴」 能恩:「真的嗎」 雅筑EMILY:「嗯嗯」 能恩:「是有可能啦」 能恩:「不過你太久沒看到有可能忘記原來的 尺寸也不一定?」 原審卷第203頁 4 112/1/27 能恩:「跟你講正經的」 能恩:「覺得難過」 雅筑EMILY:「難過什麼」 雅筑EMILY:「不是很久沒做了嗎」 能恩:「對阿」 雅筑EMILY:「最進不及」 能恩:「但是很快就」 能恩:「粗乃了」 雅筑EMILY:「不就」 雅筑EMILY:「在公司你還想多久」 雅筑EMILY:「久到被根哥看到嗎」 能恩:「有挫折的感覺」 雅筑EMILY:「啊就很突然」 雅筑EMILY:「突然就出乃了」 能恩:「…」 能恩:「自尊受傷」 雅筑EMILY:「你很棒啊」 雅筑EMILY:「每次你很激動抱緊我」 能恩:「我能一感覺到你收縮」 雅筑EMILY:「叫我名子我都覺得靈魂要被你吸走了」 能恩:「太有感覺了」 雅筑EMILY:「太舒服了嗎」 能恩:「被你融化」 能恩:「對阿」 能恩:「很難過喔」 雅筑EMILY:「難過什麼」 雅筑EMILY:「舒服就好啦」 雅筑EMILY:「你昨天真的很累」 雅筑EMILY:「付出精力跟勞力」 能恩:「但是好快」 能恩:「沒辦法原諒自己」 雅筑EMILY:「不會啊」 雅筑EMILY:「你好棒」 原審卷第204頁 5 112/3/10 能恩:「愛消失了」 雅筑EMILY:「三小」 雅筑EMILY:「今天都在一起」 能恩:「你在幹嘛」 能恩:「準備睡覺嗎」 雅筑EMILY:「沒有吧」 雅筑EMILY:「休息一下」 能恩:「可是你休息很久」 能恩:「休息了3+1小」 雅筑EMILY:「我有休息到嗎」 能恩:「你今天沒有在上面」 雅筑EMILY:「我叫得很累」 能恩:「給點尊重喔小胖」 能恩:「喔是沒錯啦還嗆到」 能恩:「搞不好那時我可以四次」 雅筑EMILY:「有的話你會背著她偷偷找我嗎」 雅筑EMILY:「今天三次ㄟ」 雅筑EMILY:「還好嗎」 能恩:「還不都你一直玩」 雅筑EMILY:「怎樣都會硬ㄟ」 雅筑EMILY:「精神小伙」 雅筑EMILY:「好想再做喔」 雅筑EMILY:「想跟你做」 原審卷第207至208頁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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