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仲介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5 日
- 當事人富利旺不動產工業有限公司、段仰蘭、科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曹憲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富利旺不動產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段仰蘭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複 代理人 粘世旻律師 被 上訴人 科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憲章 訴訟代理人 謝孟馨律師 複 代理人 路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仲介報酬事件,因當事人具狀表示願以和解方式解決紛爭,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林虹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