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589號
- 被上訴人
- 遠芳電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武文芳
- 訴訟代理人
- 洪建全律師
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鍾南賜間給付價金事件,被上訴人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最後準備程序期日始提起附帶上訴,請求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5,050元,惟迄未依其當庭表明願自行繳納裁判費3,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上易字第589號
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鍾南賜間給付價金事件,被上訴人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最後準備程序期日始提起附帶上訴,請求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5,050元,惟迄未依其當庭表明願自行繳納裁判費3,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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