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7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13 日
- 法官周美雲、王廷、汪曉君
- 上訴人鄭羽翔
- 被上訴人元朝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762號 上 訴 人 鄭羽翔 被 上訴 人 元朝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建元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王 廷 法 官 汪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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