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8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黃書苑、林尚諭、胡芷瑜
- 法定代理人吳霖懿
- 上訴人曹俊生
- 被上訴人基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870號 上 訴 人 曹俊生 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律師 高文洋律師 複 代理人 夏家偉律師 被上訴人 基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國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霖懿 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22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17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林尚諭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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