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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更一字第10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紀文惠王育珍賴武志

上訴人
宏昱輪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忠仁
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律師
被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程大維
訴訟代理人
林宗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四項關於「第一、二審訴訟費用」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賴武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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