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更一字第102號
- 上訴人
- 宏昱輪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忠仁
- 訴訟代理人
- 蕭智元律師
- 被上訴人
-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法定代理人
- 程大維
- 訴訟代理人
- 林宗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四項關於「第一、二審訴訟費用」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