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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更一字第65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周美雲汪曉君古振暉

上訴人
張世興
訴訟代理人
張日昌律師
訴訟代理人
羊振邦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瓊苓律師
被上訴人
吳啟孝律師即秀岡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
被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嚴逸隆律師
參加人
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中平
訴訟代理人
陳婉儀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5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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