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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更二字第45號

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魏麗娟吳靜怡張婷妮

上訴人
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典佑(鈜暘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
訴訟代理人
林文鵬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奎霖律師
複代理人
陳耀偉律師
被上訴人
安橋亞洲成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生
訴訟代理人
林繼恆律師

余振國律師

孫慧芳律師

林立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月21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本院已在工商電子閘門及戶役政系統查詢公司登記相關資料附卷,兩造請於14日內到院閱卷。倘欲具狀補充意見,請於115年1月5日前提出書狀到院。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吳靜怡

法 官 張婷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英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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