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更二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02 日
- 法官魏麗娟、吳靜怡、張婷妮
- 法定代理人林典佑、李麗生
- 上訴人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安橋亞洲成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更二字第45號 上 訴 人 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典佑(鈜暘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 訴訟代理人 林文鵬律師 李奎霖律師 複 代理人 陳耀偉律師 被 上訴人 安橋亞洲成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生 訴訟代理人 林繼恆律師 余振國律師 孫慧芳律師 林立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月21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本院已在工商電子閘門及戶役政系統查詢公司登記相關資料附卷,兩造請於14日內到院閱卷。倘欲具狀補充意見,請於115年1月5日前提出書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吳靜怡 法 官 張婷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英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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