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再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無效等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展鼎投資有限公司、張榮德、佶泰投資有限公司、指定送達地址臺北市○○區○○ 街00號0樓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字第34號 再審原告 展鼎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德 再審原告 佶泰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德 上2人指定送達地址臺北市○○區○○ 街00號0樓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聯合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提起再審之訴,其本案訴訟為再審原告請求撤銷聯合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會決議,併請求確認該公司 與其餘再審被告間,依該決議成立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再審原告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 益額數加10分之1即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至其併請求確認董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部分,屬撤銷股東會決議後當然發生之法律效果,與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之訴訟利益同一,無庸另徵裁判費。因認本件再審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 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紀昭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