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再易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利息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6 日
- 法官周美雲、王廷、汪曉君
- 法定代理人蔡智宇
- 上訴人龍欣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易字第111號 再 審原 告 龍欣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智宇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瑞慶鐵材有限公司等6人間給付利息事 件,再審原告就民國112年12月20日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90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7萬923元,是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8萬7,333元,因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 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王 廷 法 官 汪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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