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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上字第117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黃雯惠宋泓璟戴嘉慧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許芷婕
訴訟代理人
陳怡均律師(法扶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
家新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薷
訴訟代理人
蕭盛文律師
複代理人
江蘊生律師
複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
丞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詩涵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楊家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所為判決(113年度勞上字第117號),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六項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勞上字第117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但如對本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宋泓璟

              法 官 戴嘉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莊昭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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