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勞上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黃雯惠、林佑珊、宋泓璟
- 法定代理人陳泊安
- 上訴人李宗翰
- 被上訴人承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上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李宗翰 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律師(法扶律師) 被 上訴 人 承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泊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被上訴人有他址待送達,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 年7月2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6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宋泓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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