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勞上字第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04 日
- 法官李慈惠、許純芳、謝永昌
- 法定代理人林文雄
- 上訴人江廷振
- 被上訴人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簡聖霖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上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江廷振 被 上訴 人 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雄 訴訟代理人 顏韶逸 被 上訴 人 簡聖霖 訴訟代理人 陳以蓓律師 林邦棟律師 林庭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月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謝永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王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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