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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上字第32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邱育佩許炎灶郭俊德

上訴人
游宜峻
上訴人
江柏儒
上訴人
陳宥勝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維律師
被上訴人
欣村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生
訴訟代理人
張 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業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兩造同意移付調解,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虹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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