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勞上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5 日
- 法官邱育佩、許炎灶、郭俊德
- 當事人游宜峻、江柏儒、陳宥勝、欣村食品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上字第32號 上 訴 人 游宜峻 江柏儒 陳宥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維律師 被 上訴 人 欣村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生 訴訟代理人 張 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業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因兩造同意移付調解,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林虹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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