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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上字第8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郭顏毓楊雅清陳心婷

上訴人
世代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健壯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複代理人
林泓律師
被上訴人
鍇睿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顏宥騫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國豪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勝琛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譚凱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五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陳心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珮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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