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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上易字第67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李慈惠吳燁山許純芳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陳譽仁
訴訟代理人
陳信憲律師(法扶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麗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2月10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5法庭另行言詞辯論,陳譽仁並應於115年1月21日前就附件所示事項提出陳報狀(逕送繕本予對造),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郭晋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㈠附表三(本院卷一第453頁)將「專案路線」併入平日每小時
    工資額,惟系爭核算標準(原審卷一第431至435頁)並無此
    項目,且未經列為不爭執事項,請確認是否仍要將105年11
    、12月及106年1月之「專案路線」併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如是,請說明理由及依據。
  ㈡陳譽仁已稱不主張節油獎金為工資(本院卷三第250頁),但
    附表三仍將「節油獎金」併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本院卷一
    第453頁)請試算不併入計算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又不論
    陳譽仁是否要將「專案路線」併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均請
    試算不併入計算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請提出附表三(A
    )、附表三之一(A))。
二、平日加班及例休假與國定假日出勤天數:
    陳譽仁主張原判決「當月休息日天數」欄漏算8日休息日,
    其平日加班及例休假與國定假日出勤天數應如附表二、二之
    一、二之二所示(本院卷二第21至23、25至27、29至77頁)
    ,惟新北客運公司等2人已抗辯部分休息日已經休假(如原
    判決附件六備註欄所載),陳譽仁於原審亦已稱「1106年10
    月部分同意依照被告的主張,沒有意見」(原審卷三第331
    頁),原審亦准許新北客運公司等2人撤銷自認(原判決第2
    2頁㈢之1.2.)。請依漏算8日休息日及原判決附件六備註欄
    所載,另行提出附表二(A)、二之一(A)、二之二(A)
三、已付加班費:      
    如「單延津貼」屬於加班費,請另行試算新北客運公司等2
    人已付之加班費(提出附表三之二(A))、加班費計算差額
    明細表(提出附表四(A))。
四、特休未休工資:
    陳譽仁依原審卷一第27頁表格計算特休未休工資,惟正常工
    時月薪、日薪已有變動,請依陳譽仁於二審所為主張,以及
    第㈠點應否併入平日工時工資額之項目,另行試算特休未休
    工資之請求(提出附表五(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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