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4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國抗字第8號

國家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陳容正紀文惠賴武志

抗告人
李慧曦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本院113年度國抗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裁定,如於抗告期間內以書狀向法院表示不服之意旨,縱該書狀內未用抗告名稱,仍應以提起抗告論(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893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抗告人於民國113年5月4日提出聲請書記載撤銷或廢棄113年4月18日本院113年度國抗字第8號裁定(下稱原裁定)等詞並附原裁定於「聲證1」,核係對於原裁定表示不服,應視為提起抗告,合先敘明。

二、次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3條定有明文。又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抗告者,其抗告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查本件抗告人對113年2月21日本院113年度國抗字第8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依法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院乃於113年4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繳納,原裁定屬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法不得抗告,抗告人對原裁定提起抗告,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賴武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國抗字第8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