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家抗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分割遺產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
    范明達黃珮禎張嘉芬

  • 原告
    劉惠安
  • 被告
    劉惠園劉麟一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抗字第34號 抗 告 人 劉惠安 相 對 人 劉惠園 劉麟一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補字第635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柒佰陸拾萬壹仟陸佰貳拾伍元。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此觀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規定自明。查本件抗告人不服原法院所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提起抗告,業以民事抗告狀陳述意見(本院卷第15至18頁),本院已於113年4月23日通知相對人於3日內陳述意見(本院卷第33頁),是本件已賦予雙 方陳述意見之機會,合於上開規定,先予敘明。 二、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 有明文。而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起訴主張之原因事實為核計依據。又依同法第77條之11規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是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亦不因上訴人僅就其中部分數額上訴而異。又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87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文。是訴訟標的價額係依原告主張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倘原告合併提起數訴,各訴之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訴訟利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59號裁定意旨參照)。前開規定及說明,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三、經查,抗告人主張其母親即被繼承人劉陳明竺(下稱被繼承人)於111年7月15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動產與不動產(各項目、價額詳如附表一、二,下合稱系爭遺產),價值共約新臺幣(下同)3,676萬7,910元。抗告人與相對人劉惠園、劉麟一為被繼承人子女,兩造為被繼承人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各1/3,抗告人特留分則為1/6。而被繼承人生前公證遺囑,就附表二編號1所示不動產指定贈與劉麟一, 並經其辦理遺囑繼承登記,另指示就附表一編號5至13之存 款,先用於繳納遺產稅,剩餘由訴外人即被繼承人長孫劉宗岳、劉宗岱及外孫任泰奎平均分得,已侵害抗告人及相對人劉惠園之特留分,且系爭遺產除附表二編號1之不動產外, 均尚未分配,抗告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規定行使扣減權,請求相對人劉麟一塗銷受贈之附表二編號1所示不動產 登記,回復兩造公同共有,再依附表所示分割方法分割系爭遺產。爰為聲明:㈠相對人劉麟一應將附表二編號1所示不動 產於112年9月26日所為遺囑繼承登記予以塗銷。㈡兩造就被繼承人劉陳明竺所遺如附表一、二所示遺產,依附表一、二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割(見原審卷第17、53至55頁)。原裁定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抗告人聲明第㈠項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以附表二編號1所示不動產價額2,564萬2,800元核定(計算式詳見附表二編號1);抗告人聲明第㈡項部分,則以附表一、二核算遺產總值3,676萬7,910元乘以抗告人特留分比例1/6,核算為612萬7,985元(即36767910×1/6= 612798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復以抗告人上開㈠ ㈡項聲明,經濟利益一致,以其中核定價額較高之上開聲明第㈠項訴訟標的價額定之,而核定抗告人請求本件分割遺產等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564萬2,800元,裁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萬7,720元,扣除抗告人已繳納5萬6,935元,命 抗告人應補繳一審裁判費18萬785元。 四、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聲明第㈠項請求塗銷附表二編號1所示 不動產繼承登記之目的,係在回復伊對遺產之繼承權而為遺產分割,自應按該遺產之價額,依伊特留分比例,核定此訴訟標的價額,是抗告人聲明第㈠項訴訟標的價額,應為427萬 3,800元(即25642800×1/6=4273800),另聲明第㈡項之訴訟 標的價額,原法院裁定為612萬7,985元,而抗告人上開二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終局目的係待被繼承人之受遺囑分配之遺產塗銷後,而得與未受遺囑分配部分一同分割,應認其數項標的之經濟利益一致,以其中核定價額較高者即訴之聲明第㈡項之價額612萬7,985元定之,原裁定核定聲明第㈠項訴訟標的價額為2,564萬2,800元,據以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容有不當,請求廢棄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等語。 五、經查: ㈠原裁定關於附表二各項不動產價額之認定,其中附表二編號1 所示房地,係參考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相鄰不動產(透天)實價登錄平均單價(見原審卷第102-1頁) ,計算交易價格每坪約75.42萬元,再依上開房地建物登記 謄本面積(見原審卷第83、87頁)計算市價約2,564萬2,800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二);附表二編號2、3所示土地,則參考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見原審卷第91、95頁),計算交易價額為每平方公尺約15萬8,000元 ,再依上開土地登記謄本所示面積計算價額均約410萬8,000元(計算方式詳附表二);至附表一編號1至18所示存款、股 票等,係依抗告人提出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核課金額、價值(各項價值詳附表一;見原審卷第35、36頁),核算共計290 萬9,110元。經核原裁定參酌上開不動產實價登錄資料、遺 產稅繳清證明書等作為核定系爭遺產起訴市價之計算標準或依據,均屬有據,並無不當。 ㈡惟查,抗告人聲明第㈠項,係因抗告人行使扣減權,主張被繼 承人所立遺囑將附表二編號1所示不動產贈與劉麟一,侵害 抗告人特留分失其效力,上開不動產應為兩造公同共有,請求劉麟一塗銷繼承登記後,再依聲明第㈡項之分割方式分割該部分遺產,揆諸前開見解,抗告人聲明第㈠項最終如獲勝訴判決可獲得之利益,應係其主張分割該遺產所得利益(即附表二編號1所示不動產原物分割,其各取得特留分1/6之應有部分),據此計算抗告人聲明第㈠項所得利益應為427萬3, 800元(即25642800×1/6=4273800);至抗告人聲明第㈡項, 應以抗告人請求分割系爭遺產所得利益,計算此訴訟標的價額,依抗告人聲明第㈡項請求遺產分割方法,其分割附表一、二所示遺產所得利益分別為58萬9,158元、701萬2,467元(計算方式詳見附表一、二所示),核算此訴訟標的價額共760萬1,625元(即589158+7012467=7601625)。復觀抗告人聲 明第㈠、㈡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訴訟利益觀之,其訴 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揆諸前開說明,應以其中價額最高即聲明第㈡項訴訟標的價額760萬1,625元核定之。原裁定未審酌聲明第㈠項訴訟標的目的最終係在行使扣減權後分割系爭遺產,所得利益均不超出分割系爭遺產之終局標的範圍,逕以附表二編號1所示不動產價額,核定此訴訟 標的價額,並作為本件分割遺產等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並命抗告人應補繳第一審訴訟費用18萬785元,尚有未洽,抗 告人執此抗告,求予廢棄,應有理由。 六、綜上所述,本件抗告人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60萬1,625元,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564萬2,800元,即有未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此部分予以廢棄,自為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依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之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規定,關於原法院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是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之裁定既經廢棄,補繳裁判費部分,亦無可維持,應一併廢棄,並應由原法院另為適法處理,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黃珮禎 法 官 張嘉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余姿慧 附表一:被繼承人劉陳明竺所遺動產 編號 遺產類型 遺產項目及其數量 本院核定遺產價額(新臺幣) 抗告人聲明第㈡項請求分割之方法 本院核定抗告人聲明第㈡項訴訟標的價額及計算方式 1 存款 臺灣銀行板橋分行 000000000000 1,208,582元 扣除遺產稅等費用後,存款及其衍生孳息為原物分割,由抗告人、相對人劉惠園分別依特留分比例各分配6分之1,相對人劉麟一分配6分之4。 訴訟標的價額共380,546元。 計算式: 左列編號1至9所示遺產總金額2283276×1/6=380546【即(1208582+3184+6595+200000+109604+752985+2104+119+100)×1/6=38054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2 臺灣銀行板橋分行 000000000000 3,184元 3 臺灣土地銀行台灣土地銀行板橋分行 6,595元 4 華南商業銀行忠孝東路分行 000000000000 200,000元 5 華南商業銀行忠孝東路分行 000000000000 109,604元 6 板信商業銀行板橋分行0000-0000000000 752,985元 7 中華郵政公司板橋站前郵局 00000000000000 2,104元 8 中華郵政公司板橋站前郵局 00000000 119元 9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北分行 00000000000000 100元 10 投資 凱基證券台北分公司遠東新 00000000000 8,765股 269,962元 投資及其衍生孳息為原物分割,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各分配3分之1。 訴訟標的價額共208,612元。 計算式: 左列編號10至18所示遺產總價額625837×1/3=208612【即(269962+285698+12324+56353+300+2+1198)×1/3=208612】 11 凱基證券台北分公司台塑 00000000000 3,143股 285,698元 12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創新 0000000000 374.5000股 12,324元 13 中興紡織 135股 0元 14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2,932股 56,353元 15 華隆 528股 0元 16 其他 儲值卡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300元 原物分割為分別共有,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各分配3分之1。 17 儲值卡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2元 18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現金股利) 1,198元 抗告人聲明第㈡項分割附表一所示遺產所得利益部分共589,158元(即380546+208612=589158) 附表二:被繼承人劉陳明竺所遺不動產 編號 遺產項目 參考依據與計算基準 權利範圍/數量 面積 (平方公尺) 計算方式 本院核定遺產價額及計算式(新臺幣) 本院核定抗告人聲明第㈡項訴訟標的價額及計算方式 本院核定抗告人聲明第㈡項訴訟標的價額及計算方式 1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建物(門牌: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房屋)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鄰近不動產實價登錄平均單價(元/坪):約75.42萬元 全部(塗銷登記前屬相對人劉麟一所有) 99.79x0.3025=34坪(小數點部分四捨五入計) 計算持有權利範圍價值 754,200x34=25,642,800元(小數點部分四捨五入計算) 抗告人行使扣減權後,原物分割為分別共有,由抗告人、相對人劉惠園分別依特留分比例各分配6分之1,相對人劉麟一分配6分之4。 訴訟標的價額共4,273,800元。 計算式: 左列編號1所示不動產價額25642800×1/6=4273800(即25642800×1/6=4273800) 坐落基地: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156 2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158,000元/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全部 26 158,000×26=4,108,000元 原物分割為分別共有,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各分配3分之1。 訴訟標的價額共 2,738,667元。 計算式: 左列編號2-3遺產總價額8,216,000×1/3=2738667【即(4108000+4108000)×1/3=2738667】 3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158,000元/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全部 26 158,000×26=4,108,000元 原物分割為分別共有,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各分配3分之1。 抗告人聲明第㈡項訴訟標的價額關於分割上開附表二所示遺產所得利益部 分共7,012,467元(即4273800+2738667=7012467)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家抗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