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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上易字第57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周群翔

上訴人
迪比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世樑
訴訟代理人
廖修譽律師

劉嘉瑜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正芬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2年1月4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568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625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二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周群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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