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審上易字第5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3 日
- 當事人迪比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許世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上易字第571號 上 訴 人 迪比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世樑 訴訟代理人 廖修譽律師 劉嘉瑜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正芬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2年1月4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568號 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625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周群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