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7號
- 原告
- 浩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雨潔
- 被告
- 蘇張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2年度附民第440號)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49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刑事第二審訴訟程序係於民國113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告卻遲至同年月14日始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見附民卷第3頁),核與前揭規定之要件不符。經本院以通知書詢問原告「是否願依一般民事訴訟程序,由管轄法院審理並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見本院卷第357頁),原告於同年11月20日回覆表示「不願意」(見本院卷第361頁),其起訴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