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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林俊廷呂綺珍楊惠如

原告
浩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雨潔
被告
蘇張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2年度附民第440號)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49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刑事第二審訴訟程序係於民國113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告卻遲至同年月14日始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見附民卷第3頁),核與前揭規定之要件不符。經本院以通知書詢問原告「是否願依一般民事訴訟程序,由管轄法院審理並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見本院卷第357頁),原告於同年11月20日回覆表示「不願意」(見本院卷第361頁),其起訴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俊廷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楊惠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秦湘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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