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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上字第1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紀文惠王育珍賴武志

上 訴 人
宜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連嘉
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
被 上訴 人
台灣新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本章
訴訟代理人
俞伯璋律師
胡大中律師
何明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工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賴武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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