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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上易字第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胡芷瑜劉宇霖林尚諭

上訴人
永森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存勤
訴訟代理人
謝文欽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至楷律師
複代理人
廖晟宇律師
被上訴人
漢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立偉
訴訟代理人
蕭聖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工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劉宇霖

               法 官 林尚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莫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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