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上更一字第3號
附 帶
- 被上訴人
-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原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
- 被上訴人
- 水利署)
- 法定代理人
- 蔡昇甫
- 訴訟代理人
- 王琇慧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附帶上訴人 錦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連敏華
- 訴訟代理人
- 孫大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第二審附帶上訴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附帶上訴部分,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工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