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建上更二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1 日
- 法官紀文惠、王育珍、賴武志
- 當事人永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上更二字第4號 上 訴 人 永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子偉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被 上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律師 崔瀞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6月17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5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賴武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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