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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1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迴避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6 日
  • 法官
    范明達張嘉芬葉珊谷

  • 當事人
    上一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謝銘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105號 抗 告 人 上一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梅櫻 代 理 人 謝銘仁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東成德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本院113年度抗字第110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 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本院113年度抗字第110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 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張嘉芬 法 官 葉珊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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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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