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1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假扣押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
    周美雲汪曉君古振暉
  •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直金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243號 抗 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陳依靈 相 對 人 直金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佩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兼法定代理人李佩蓉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李佩蓉住○○市○○區○○路00巷 0號4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