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1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周美雲、汪曉君、古振暉
- 法定代理人劉佩真
-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直金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243號 抗 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陳依靈 相 對 人 直金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佩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兼法定代理人李佩蓉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李佩蓉住○○市○○區○○路00巷 0號4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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