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243號
- 抗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佩真
- 訴訟代理人
- 陳依靈
- 相對人
- 直金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佩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兼法定代理人李佩蓉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李佩蓉住○○市○○區○○路00巷0號4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