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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243號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周美雲汪曉君古振暉

抗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陳依靈
相對人
直金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佩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兼法定代理人李佩蓉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李佩蓉住○○市○○區○○路00巷0號4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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