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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13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3 日
  • 法官
    張松鈞楊舒嵐許勻睿

  • 原告
    施洊珅即施清騰即施孟宏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361號 抗 告 人 施洊珅即施清騰即施孟宏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113年度執事聲字第94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及原法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一一三年五月十四日所為一一三年度司執助字第三三一號裁定均廢棄。 理 由 一、本件相對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金聯)執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94年度執丙字第2791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就抗告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經彰化地院囑託原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原受託執行法院)以113年度司執助字第331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執行。原受託執行法院於民國113年1月5日以士院鳴113司執助智字第331號執行命令(下稱系爭扣押命令),禁止 抗告人在新臺幣(下同)216萬9,314元、2,000萬元及自89 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25%計算之利息之範圍內,收取聲請人對訴外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人壽)依如附表所示保險契約(下稱系爭保險契約)所生之債權(下稱系爭債權)或為其他處分,三商人壽亦不得對抗告人清償。台灣金聯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序另執彰化地院96年度執丙字第8291號債權憑證、96年度執丙字第7091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就抗告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經彰化地院於113年3月8日囑託原 受託執行法院依序以113年度司執助字第3587號、113年度司執助字第2115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並均併入系爭執行事件執行。嗣原受託法院於113年3月18日以士院鳴113司執助智 字第331號通知(下稱系爭函文)抗告人擬終止系爭保險契 約,並將終止後之解約金支付轉給債權人,抗告人如有符合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或第122條等規定而得不終止契約之 情事,應於文到後10日內以書狀具體陳述意見並提出相關資料釋明,逾期未依旨辦理,將逕行終止系爭保險契約後續為換價程序。抗告人於113年4月8日就系爭函文以書面陳述意 見,經原受託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於113年5月14日以裁定駁回聲明異議(下稱原處分),抗告人對原處分不服,提出異議,經原法院於113年9月30日裁定駁回其異議(下稱原裁定),抗告人對之提起抗告。抗告意旨略以:伊生活拮据,投保系爭保險契約僅為最低額度保障,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預告將著手修法,系爭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僅18萬6,000元 ,應符合豁免強制執行之情形,爰提起本件抗告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定有明文。蓋強制執行程序,攸關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故執行行為應公平合理兼顧渠等權益,符合比例原則(該條項立法說明參照)。我國雖無如瑞、奧、德、日等國立法於強制執行程序中採取介入權制度,惟依上開規定立法意旨,執行法院執行要保人於壽險契約之權利,應衡酌所採取之執行方法須有助於執行目的之達成;如有多種同樣能達成執行目的之執行方法時,應選擇對債務人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採取之執行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之執行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壽險契約,常見兼有保障要保人等及其家屬生活,安定社會之功能,執行法院於裁量是否行使終止權執行解約金債權時,仍應審慎為之,並宜先賦與債權人、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於具體個案依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及第122條等規定,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 害關係人之權益,為公平合理之衡量(最高法院108年度台 抗大字第897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準此,凡執行法院所為之強制執行命令,及其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均得為當事人聲明異議之標的。惟若執行法院僅係發函表示將擬代債務人終止保險契約,並將解約金支付轉給債權人,而徵詢債務人有無因終止契約致難以維持生活情事之意見,非強制執行之命令、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尚無侵害債務人利益之情事,債務人無從對該函文聲明異議(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596號、109年度台抗字第812號裁定意旨可參)。又債務人依執行法院通知就有無因終止保險契約致難以維持生活情事陳述意見時,往往僅概括表明不欲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受強制執行之訴求。於此情形,債務人所為究係單純陳述意見,以供執行法院審酌將來是否終止保險契約並為換價命令,抑或可認其有聲明異議之意,甚或其真意係針對或併就此前之扣押命令及其他執行方法有所不服,自應由執行法院先予釐清,俾使債務人聲明異議之標的、範圍得以特定。 三、經查: ㈠原受託執行法院以系爭扣押命令扣押系爭債權後,另以系爭函文通知抗告人陳述意見,觀其內容係向抗告人敘明擬終止系爭保險契約,將終止後之解約金支付轉給債權人,抗告人如有符合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或第122條等規定而得不終 止契約之情事,應於文到後10日內以書狀具體陳述意見並提出相關資料釋明,逾期未依旨辦理,將逕行終止前開保險契約後續為換價程序之意旨(見系爭執行事件卷第89至90頁),依上說明,系爭函文應僅係原受託執行法院依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意旨,於裁量是否行使終止權執行解約金債權時所先行賦與債務人之陳述意見機會,並非強制執行之命令、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本不得對之聲明異議。抗告人於113年4月8日向原受 託法院提出意見陳述書(見系爭執行事件卷第101至105頁),亦未見其使用聲明異議或其他相類含意之用語,則其究係依系爭函文前開意旨單純陳述意見,以供執行法院審酌將來是否終止系爭保險契約並為換價命令,抑或可認其有聲明異議之意?已非無疑。 ㈡再觀抗告人於意見陳述書提及:「主旨:對貴院來函擬終止本人於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個人醫療保險,並將解約金支付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乙事,本人深覺危及個人身體健康及生命安全,實難接受及同意!……本人今年即將屆 滿60歲,名下無任何資產,且因個人信用受損,就業困難,已多年失業,無收入,生活極度拮据。……本人家中目前尚有 一位就讀國小五年級的年幼子女需要撫養,……本人長期患有 免疫系統疾病……,終止此醫療保險,無異為剝奪本人生命及 家人生活之基本保障。……終止保險契約將對本人健康生命及 家庭產生無法估量之風險,更使本人無法應對未來任何突發之狀況。……故再次懇請貴院考量本人現況,重新審視此強制 執行的決定,……」等語(見系爭執行事件卷第101至103頁) ,縱認其有聲明不服之意,似僅表明不欲系爭債權受強制執行之訴求,則其聲明異議之標的、範圍為何?是否係指不得聲明異議之系爭函文,抑或包含或應為系爭扣押命令或其他執行方法?亦有未明。 ㈢遑論抗告人既已一再陳明其無資產、收入及信用能力,經濟狀況不佳,尚需扶養未成年子女,如終止系爭保險契約將對其與家人生活頓失保障,且無法應對未來任何突發狀況等情,而依本院所調取之抗告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於111至112年度之財產歸戶資料(見本院卷證物袋),亦顯示其等於前述各該年度無可供申報之財產。是如經終止系爭保險契約,縱有全民健保可資支應抗告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醫療需求,惟其等之生活最低保障是否仍足維持?復未見原法院司法事務官就抗告人及未成年子女之整體財產狀況予以調查清晰,並據以衡量終止系爭保險契約是否合理公平。 ㈣從而,原法院司法事務官未釐清究明抗告人是否有聲明異議之意及其聲明異議之標的、範圍,逕以相對人係針對原法院「欲終止保險契約」聲明異議(見系爭執行事件卷第162頁 ),且就系爭保險契約如經終止是否將損及對抗告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最低生活保障乙節全未予調查、衡酌,率以原處分駁回聲明異議,即有未洽;原法院未予糾正,復於審認本件是否符合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6條所訂不得強制執行情事時,誤認該條所指未逾依強制執 行法第122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計算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 活之親屬3個月生活所必需數額之「債權金額」,係指相對 人之執行債權金額(實則應為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因認並無不能終止系爭保險契約之情事,逕以原裁定維持原處分,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亦有違誤。抗告意旨雖未指摘及此,惟原裁定及原處分既有可議,仍應認抗告為有理由,且事涉聲明異議之有無及其標的、範圍之特定,並屬應由原受託執行法院裁量得否終止系爭保險契約前所應調查之事項,爰由本院將原裁定及原處分予以廢棄,發回原受託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楊舒嵐 法 官 許勻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莫佳樺 附表 保單號碼 保單契約內容(險種名稱) 保單狀態 要保人/被保險人 保單價值準備金(新臺幣) 000000000000號 二十年繳費祥安終身壽險 繳費期滿 施清騰/施清騰 18萬6,558元 二十年繳費新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繳費期滿 二十年繳費日額型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繳費期滿 二十年繳費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繳費期滿 意外身故及殘廢保險金 繳費中 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繳費中 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 繳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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