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459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郭顏毓楊雅清陳心婷

抗告人
黎秀源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76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相對人前執原法院109年度北簡字第22137號判決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原法院民事執行處以111年度司執字第121098號遷讓房屋等執行事件,聲請對抗告人之母黎廖粒就遷讓返還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房屋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為強制執行(下稱系爭執行程序)。抗告人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向原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聲明請求:㈠撤銷系爭執行程序。㈡相對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見原法院卷第9至13頁、第189至190頁,下稱本案訴訟)。嗣原法院於113年9月20日以112年度訴字第5762號判決抗告人敗訴,抗告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原法院以抗告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53萬2345元為由,於113年10月23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8萬3769元(即原裁定)。抗告人不服,對之提起抗告。

二、抗告意旨略以:本案訴訟審理期間,法院未依伊之聲請調查證據,復未命相對人提出證據,且相對人提出之證據是偽證,原裁定命伊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實無道理,爰依法提起抗告等語。相對人則陳述意見略以:抗告人所提之抗告理由,均非事實,其提起本案訴訟,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三、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時,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此觀諸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5項規定即明。經查,抗告人於112年11月13日向原法院提起本案訴訟,原法院於112年12月19日裁定核定本案訴訟標的價額為553萬2345元,並經確定(見原法院卷第63至65頁),依上開說明,法院及當事人均應受拘束。抗告人對於原法院所為其本案訴訟敗訴之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撤銷系爭執行程序,並駁回相對人強制執行之聲請(見原法院卷第203頁),則原法院以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553萬2345元,命抗告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8萬3769元,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人所陳抗告理由,乃係本案訴訟之實體爭執,要與抗告人之上訴利益無涉。準此,抗告人以前揭情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陳心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江珮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