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6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官林翠華、陳蒨儀、饒金鳳
- 法定代理人許慧娟
- 原告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638號 再 抗告 人 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慧娟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三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4人間聲請訴 訟救助事件,再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本院113年度抗字第63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抗告人繳納,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 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饒金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泰寧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6…」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