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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638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林翠華陳蒨儀饒金鳳

再抗告人
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慧娟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三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4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再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本院113年度抗字第63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抗告人繳納,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泰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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