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6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7 日
- 當事人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許慧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638號 再 抗告 人 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慧娟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三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4人間聲請訴 訟救助事件,再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本院113年度抗字第63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抗告人繳納,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 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饒金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泰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