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638號
- 再抗告人
- 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慧娟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三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4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再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本院113年度抗字第63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抗告人繳納,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抗字第638號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三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4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再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本院113年度抗字第63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抗告人繳納,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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